政治雷達法律呼吸治療師法 › 第5條

呼吸治療師法 第5條

非領有呼吸治療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呼吸治療師名稱。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呼吸治療師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