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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題規則 第8條

命擬試題應使用考選部所定之定式紙張,以電腦繕打列印或以原子筆、鋼筆、毛筆繕寫,字跡應清晰,並簽名或蓋章。 外國文試題及其他科目試題中夾繕之外國文,應使用印刷體或用電腦繕打列印。 試題中如有增刪之處,應於該處簽名或蓋章。 命擬試題如以文書軟體編輯,應將試題之電子檔案,隨同試題一併密送考選部。 採行電腦線上命題時,得以電子憑證簽章代替簽名或蓋章,並傳輸至考選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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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