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和平工業專用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 第3條

和平工業專用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3條

進出和平港未滿五千總噸之船舶具有下列條件者,得申請不適用強制引水 : (一)國內航線船舶,同一船舶同一船長進出(以一次計)和平港至少於 三個月內達六次以上者。 (二)港區工程用船舶,同一船舶同一船長進出(以一次計)和平港至少 於三個月內達六次以上者。 裝載危險品之專用船舶及其他有特別安全顧慮之船舶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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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