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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請假期間:指員工接受本條例第三條所定召集之公假期間。 二、員工:指受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以下簡稱各機關團體)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 三、薪資金額:指薪金、俸給、工資及其他因從事工作獲致之經常性給與,且不扣除員工應付所得稅、保險費及工(公)會會費。但應扣除政府補助款部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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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