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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 第4條
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第4條
各機關團體申請適用本條例
第八條
第一項規定,給付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金額,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但該薪資金額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者,不得重複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各機關團體依本辦法規定得減除之金額,以減除當年度依所得稅法
第十四條
第一項第二類、第十類或
第二十四條
規定計算之所得額至零為限;依前開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所得額已為負數者,不得依本辦法規定適用加成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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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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