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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第6條

各機關團體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加成減除之薪資金額,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有虛報情事者,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有關短漏報稅額規定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有關停止並追回其享受租稅優惠待遇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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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