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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第16條

生產廠場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向標準局申請監視查驗管理系統之評鑑,其評鑑費每人每天新臺幣八千元計收。但評鑑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減半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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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