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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11條

商業之特取名稱,不得使用下列文字: 一、單字。 二、我國及外國國名。 三、業務種類。 四、企業、實業、展業、興業、產業、工業、商事、事業等表明營業組織通用或事業性質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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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