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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商業同業公會理事、監事出缺,應於一個月內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遞補而理事或監事人數超過章程規定各該理事或監事名額三分之二以上者,不予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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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