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商業團體法 › 第68條

商業團體法 第68條

商業團體本身不得兼營營利事業。
AI 白話解釋
← 第67條看 商業團體法 全文第6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