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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 第71條

第 七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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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72條商業團體會務工作人員之管理及財務之處理,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73條國外華僑商業團體之組織,準用第五章之規定。第74條已成立之商業團體,在本法施行後,其組織與本法規定不相符合者,依本法規定改正之。第75條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第76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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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