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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 第3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商業會計法令與政策之制(訂)定及宣導。 (二)受理登記之公司,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 二、直轄市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委辦登記之公司及受理登記之商業,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 三、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登記之商業,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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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