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商業會計法 › 第39條

商業會計法 第39條

第 五 章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會計事項應取得並可取得之會計憑證,如因經辦或主管該項人員之故意或過失,致該項會計憑證毀損、缺少或滅失而致商業遭受損害時,該經辦或主管人員應負賠償之責。
AI 白話解釋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33條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會計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第34條會計事項應按發生次序逐日登帳,至遲不得超過二個月。第35條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但記帳憑…第36條會計憑證,應按日或按月裝訂成冊,有原始憑證者,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會計憑證為權責存在之憑證或…第37條對外憑證之繕製,應至少自留副本或存根一份;副本或存根上所記該事項之要點及金額,不得與正本有所…第38條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第40條商業得使用電子方式處理全部或部分會計資料;其有關內部控制、輸入資料之授權與簽章方式、會計資料…
← 第38條看 商業會計法 全文第4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