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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 第64條

商業對業主分配之盈餘,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但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其股利應認列為費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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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