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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 第82條

第 十 章 附則
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前項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斟酌各直轄市、縣(市)區內經濟情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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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