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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 第11條
商標法 第11條
第 一 章 總則
商標專責機關應刊行公報,登載註冊商標及其相關事項。 前項公報,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其實施日期,由商標專責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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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為保障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團體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
第2條
欲取得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者,應依本法申請註冊。
第3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商標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
第4條
外國人所屬之國家,與中華民國如未共同參加保護商標之國際條約或無互相保護商標之條約、協定,或對…
第5條
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一、將商標用於…
第6條
申請商標註冊及其他程序事項,得委任代理人辦理之。但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代理…
第7條
二人以上欲共有一商標,應由全體具名提出申請,並得選定其中一人為代表人,為全體共有人為各項申請…
第8條
商標之申請及其他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遲誤法定期間、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不合法定程式經指…
第9條
商標之申請及其他程序,應以書件或物件到達商標專責機關之日為準;如係郵寄者,以郵寄地郵戳所載日…
第10條
處分書或其他文件無從送達者,應於商標公報公告之,並於刊登公報後滿三十日,視為已送達。
第12條
商標專責機關應備置商標註冊簿及商標代理人名簿;商標註冊簿登載商標註冊、商標權異動及法令所定之…
第13條
有關商標之申請及其他程序,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商標專責機關之文書送達,亦同。前項電子方式之適用…
第14條
商標專責機關對於商標註冊之申請、異議、評定及廢止案件之審查,應指定審查人員審查之。前項審查人…
第15條
商標專責機關對前條第一項案件之審查,應作成書面之處分,並記載理由送達申請人。前項之處分,應由…
第16條
有關期間之計算,除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七十五條第四項及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外,其始日不計算在內。
第17條
本章關於商標之規定,於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團體商標,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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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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