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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第32條

第 二 章 商標 › 第 二 節 審查及核准
商標註冊申請案經審查無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者,應予核准審定。 經核准審定之商標,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達後二個月內,繳納註冊費後,始予註冊公告,並發給商標註冊證;屆期未繳費者,不予註冊公告。 申請人非因故意,未於前項所定期限繳費者,得於繳費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繳納二倍之註冊費後,由商標專責機關公告之。但影響第三人於此期間內申請註冊或取得商標權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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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商標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商標之申請及其他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遲誤法定期間、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不合法定程式經指…

「審查及核准」的其他條文

第29條商標有下列不具識別性情形之一,不得註冊:一、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第30條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一、僅為發揮商品或服務之功能所必要者。二、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第31條商標註冊申請案經審查認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前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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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