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12條

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2條

國際航線之貨物商港服務費,由航港局經通關網路連線接收進出口艙單及自海關連線接收進出口貨物放行通知訊息等之必要計費資料,於核定後填發繳納單。 國內航線之貨物商港服務費,由航港局自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接收船舶貨物噸數等之必要計費資料,於核定後填發繳納單。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