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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6條

商港服務費之繳納義務人應於商港服務費繳納單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規費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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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