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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2條

航港局應就入港之船舶、離境之上下客船旅客及裝卸之貨物,依本辦法之規定,收取商港服務費。但下列商港,免予收取: 一、依離島建設條例由中央政府或離島建設基金編列預算興建者 二、公私事業機構自行投資興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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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