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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第108條

船舶理貨業變更組織、名稱、地址、代表人、資本額或其他核准登記事項 者,應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變更登記後,向當地商港管理機關申請換發許 可證;因故停止營業,應報請商港管理機關備查,歇業時應將許可證送商 港管理機關廢止其營業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 船舶理貨業應自取得許可證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營業,逾期由商港管理機 關廢止其營業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一次, 以六個月為限。 船舶理貨業開始營業後,連續六個月以上無營運實績者,由商港管理機關 逕行廢止其營業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 船舶理貨業許可之廢止,由商港管理機關通知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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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