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理貨業變更組織、名稱、地址、代表人、資本額或其他核准登記事項
者,應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變更登記後,向當地商港管理機關申請換發許
可證;因故停止營業,應報請商港管理機關備查,歇業時應將許可證送商
港管理機關廢止其營業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
船舶理貨業應自取得許可證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營業,逾期由商港管理機
關廢止其營業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一次,
以六個月為限。
船舶理貨業開始營業後,連續六個月以上無營運實績者,由商港管理機關
逕行廢止其營業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
船舶理貨業許可之廢止,由商港管理機關通知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