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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第110條

船舶理貨業每次進港作業時,應於事前填具理貨工作報告單送商港管理機 關核准。理貨員如需登輪作業時,應憑前項工作報告單,由理貨業繕造登 輪理貨員名冊,向港務警察機關申請登輪證後,方得登輪理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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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