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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第116條

客船上下旅客,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之: 一、客船應在調配船席七日前,由委託人將船名、日期、旅客出入口距海 面高度,向商港管理機關預報。需其他服務應特別註明,以利安排。 二、客船抵港一日前,應由委託人向商港管理機關辦妥搭拆旅客橋委託。 三、旅客行李上下船,除自行攜帶者外,應由委託人向商港管理機關辦理 搬運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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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