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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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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第39條
貨物進儲倉棧,應依左列規定: 一、進口或轉口貨物,應於調配船席二十四小時前,由委託人填具申請書 ,詳實載明貨物重量噸、呎碼噸及特重、特長、特大件等資料,向棧 埠作業機構申請進儲倉棧,並於船舶到港後開始作業前,檢附進口艙 單及裝載圖辦理進儲手續。 二、出口貨物由委託人填具進倉申請書,向棧埠作業機構辦理進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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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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