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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第62條

卸船貨櫃委託人應向棧埠作業機構提報每櫃之總重量。但逾貨櫃起重機安 全規定負荷者,委託人應另申請陸上或水上起重機作業。因隱瞞或填報不 實,而肇事故者,委託人應負人、貨、機具、設施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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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