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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第74條

棧埠設施之興建除船席浚渫應委託商港管理機關代辦外,其他工程應由公 私事業機構報請商港管理機關發給許可證後自行施工,並由商港管理機關 派員監督及會同公私事業機構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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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