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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第81條

公私事業機構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將營業報告書、資產負 債表、財產目錄、損益表、稅捐機關核定營業額文件影本,報請商港管理 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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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