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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第86條

申請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檢具左列文件一式二份,向當地商港管 理機關申請核准籌設: 一、籌設申請書。 二、公司組織者,其代表人身分證影本;商業組織者,其負責人身分證影 本。 三、營業計畫書: (一)營運貨物種類與裝卸方式。 (二)資本額。 (三)計畫僱用人數。 (四)自備或租用機具設備種類與數量及其維護。 (五)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計畫。 (六)預估年承攬業務量。 (七)作業調派計畫。 (八)籌設期間。 (九)災害應變計畫。 四、公司組織者,其公司章程草案。 前項文書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者,商港管理機關應定相當期限通知補 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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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