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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 第17條

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為配合船舶載運進口大宗民生必需品或工業原料之運輸,應優先指定船席停泊裝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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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