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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 第8條

第 二 章 規劃建設
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應無償提供海關、移民、檢疫及安檢等行使公權力機關作業所需之旅客、貨物通關及行李檢查所需之場地,其場地免納地價稅。 商港區域內商港經營事業機構取得之土地,其地價稅率為千分之十。 商港區域內應劃設海岸巡防機關所需專用公務碼頭;其租金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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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商港區域之整體規劃及發展計畫,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徵詢商港所在地直轄市、縣(…第7條國際商港需用之土地,其為公有者,得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依法申請讓售取得,或由航港局依法辦理撥用…第9條商港區域內建築物及設施之興建、增建、改建或拆除,除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公告之區域外,應經航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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