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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19條

公務船及公民營事業機構之作業船、交通船、觀光客船,非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不得在港區內行駛及作業,其艘數得視實際需要予以限制。 前項船舶汰舊換新者,其舊船應予拆解或運離港區。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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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