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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棧埠作業機構:指經營船舶貨物裝卸、倉儲或服務旅客之公民營事業機構。 二、委託人:指委託棧埠作業機構作業之船舶所有人、運送人、貨物託運人或受貨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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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