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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29條

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為策港區內之安全,得會商有關機關、團體及業者設立危險物品安全督導小組,督導港區內危險物品之裝卸、運送、存放及事故之處理。 於港區從事危險物品作業之公民營事業機構,除危險物品之儲放數量資料須定期回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外,其運作參照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訂定之港區危險物品作業手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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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