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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48條

遇難或避難船舶進港泊靠後,應即補辦下列手續: 一、補填入港報告連同旅客名單、船員名冊送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查核。 二、遇難船舶應將海事報告書送交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簽證。 三、船長應將船舶應備文書送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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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