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 第53條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53條

本法及本規則有關航港局經管國內商港經營管理事項及公共基礎設施之興建維護,航港局得委託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辦理。 本法及本規則有關商港港務管理及其處罰事項,指定機關得委任所屬商港經營管理機關辦理。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託或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及網站。
AI 白話解釋
← 第52條看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全文第5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