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喇嘛獎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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喇嘛獎懲辦法 第12條
喇嘛有左列行為之一者,除涉及刑事範圍送法院審理外,得各依其身分照
第十條
前四款之規定分別懲處; 一、違背教律或戒律情節重大者; 二、違反關於宗教行政法令情節較重者; 三、受刑法制裁者; 四、因案逮審者; 五、對婦女有猥褻行為者; 六、領得錢糧而不如數發放者; 七、未遵喇嘛登記辦法私自出家者; 八、班第私逃至三次者; 前項第四款之處分,如審判無罪時,應開復之。 前項第六款之處分,並追繳其侵佔之錢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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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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