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喇嘛獎懲辦法 第23條

辦理喇嘛懲處程序,應由主管宗教機關,或地方行政機關檢舉該喇嘛犯過 事實,呈請地方最高行政機關轉咨蒙藏委員會,或由蒙藏委員會逕行查明 核請處分之,但關於第十條第八款至第十款之處分,由蒙藏委員會核定後 行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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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