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喇嘛登記辦法
› 第18條
喇嘛登記辦法 第18條
違反本辦法
第十六條
之規定者,處其領喇嘛以六個月之停職處分,並予該 管官署以失察處分,在領袖喇嘛停職期間,該管官署應另派資格相當之喇 嘛代行該廟領袖喇嘛職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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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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