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喇嘛轉世辦法 › 第6條

喇嘛轉世辦法 第6條

前條所稱某芋喇嘛之呼畢勒罕,應依照左列手續將呼畢勒罕字樣裁撤,始 為次輩某某喇嘛。 一、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之呼畢勒罕掣定後, 由該地方最高行政機關呈請中央派大員前往照料坐床,即於坐床之日 ,將其呼畢勒罕字樣裁撤。 二、章嘉呼圖克圖,噶勒丹錫埒圖呼圖克圖,敏珠爾呼圖克圖,濟嚨呼圖 克圖,那木喀呼圖克圖,阿嘉呼圖克圖,喇果呼圖克圖,察罕達爾漢 呼圖克圖及其他駐卜吙各呼圖克圖之呼畢勒罕掣定後,均於各該喇嘛 到京覲見國民政府主席由蒙藏委員會呈奉核准之日,將其呼畢勒罕字 樣裁撤。 三、駐紮蒙藏等處之呼圖克圖,諾們汗,班第達,堪布,綽爾濟之呼畢勒 罕掣定後,非俟各該喇嘛年至十八歲,經該管地方最高行政機關或盟 長查明屬實,報請蒙藏委員會呈奉核准後,不得將其呼畢勒罕字樣裁 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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