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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 第2條

噪音管制區劃分為下列四類,依其土地使用現況、行政區域、地形地物、人口分布劃分之: 一、第一類噪音管制區:環境亟需安寧之地區。 二、第二類噪音管制區:供住宅使用為主且需要安寧之地區。 三、第三類噪音管制區:以住宅使用為主,但混合商業或工業等使用,且需維護其住宅安寧之地區。 四、第四類噪音管制區:供工業或交通使用為主,且需防止噪音影響附近住宅安寧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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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