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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 第8條

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及其他有特別需要安寧之場所,得將該場所之周界外五十公尺範圍內,劃為各該類噪音管制區之特定噪音管制區。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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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