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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標準 第9條

非屬同一行為人、法人或非法人之設施所產生複合音量超過前條噪音管制標準值時,非屬同一行為人、法人或非法人之各設施均應符合依下表修正後之噪音管制標準值: ┌──────────────┬──────────────┐ │非屬同一行為人、法人或非法人│各設施應符合之噪音管制標準修│ │之音源數 │正值 │ ├──────────────┼──────────────┤ │ 2 │ -3 │ ├──────────────┼──────────────┤ │ 3 │ -4 │ ├──────────────┼──────────────┤ │ 4 │ -6 │ ├──────────────┼──────────────┤ │ 5 │ -7 │ ├──────────────┼──────────────┤ │ 6 以上 │ -8 │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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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