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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污染環境輻射標準 第3條

前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之放射性核種為混合物時,其計算方法如下: n Ci Σ ─── > 1000 i=1 Ci,0 式中:Ci:第 i 個核種濃度(單位:貝克/立方公尺)。 Ci,0:第 i 個核種公告之年連續排放物濃度(單位:貝克/立方 公尺)。 n :所含核種之數目。 前條第五款規定之放射性核種為混合物時,其計算方法如下: n Ai Σ ─── > 1 i=1 Ai,0 式中:Ai:第 i 個核種活度濃度(單位:貝克/克)。 Ai,0:第 i 個核種活度濃度標準(單位:貝克/克)。 n :所含核種之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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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