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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倫理規範準則
› 第16條
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倫理規範準則 第16條
參審員執行職務時,不得從事下列政治活動: 一、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公開發言或發表演說。 二、公開支持、反對或評論任一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 三、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募款或為其他協助。 四、參與政黨、政治團體、組織之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之政治性集會或活動。 參審員於任期內,不得利用或容認他人利用其參審員之名銜參與政治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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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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