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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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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3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四烷基鉛:指四甲基鉛、四乙基鉛、一甲基三乙基鉛、二甲基二乙基鉛、三甲基一乙基鉛及含有上列物質之抗震劑。 二、加鉛汽油:指添加四烷基鉛之汽油。 三、裝置:指
第二條
第一項第一款作業中使用之機械或設備。 四、局部排氣裝置:指藉動力吸引並排出已發散四烷基鉛蒸氣之設備。 五、換氣裝置:指藉動力輸入外氣置換儲槽、地下室、船艙、坑井或通風不充分之場所等內部空氣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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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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