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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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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9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
第二條
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 一、搬運或臨時儲存殘渣時,應使用不致使該殘渣漏洩或溢出且具有堅固覆蓋或栓塞之容器。 二、搬運或臨時儲存廢液時,應使用不致使該廢液漏洩或溢出之堅固容器。 雇主應供給前項作業之勞工不滲透性防護衣著、不滲透性長統手套、不滲透性長靴,對於以人工從事殘渣移入或排出容器作業勞工,並應供給有機氣體用防毒面罩,並使其確實使用。殘渣、廢液等廢棄物之清除及處理依環境保護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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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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