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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三倍券發放辦法 第12條

經濟部得監督及查核前條第一項數位工具業者辦理受託事項之情形;有未配合監督、查核或違反本辦法規定者,經濟部得停止撥付並追回已撥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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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