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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三倍券發放辦法 第5條

三倍券之領取方式如下: 一、紙本三倍券: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由符合領取資格者親自或委託他人至經濟部公告之場所進行網路認證或認定身分,依下列規定領取: (一)領有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以下簡稱健保卡)者,應持健保卡。 (二)未領有健保卡者,應持國民身分證、經外交部認定之證件或居留證件等身分證明文件。 (三)委託他人領取時,應同時出具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並由受託人簽收。 二、數位三倍券: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由符合領取資格者至經濟部公告之指定網站登錄並綁定記名行動支付、記名電子票證或信用卡。 紙本三倍券經領取後不得請求退款;如有遺失、毀損、被竊、被盜等情事,不予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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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