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貿易自由化受損企業及受損勞工認定資料提供與協助事項實施辦法
因應貿易自由化受損企業及受損勞工認定資料提供與協助事項實施辦法規範貿易自由化對企業及勞工造成損害時的認定標準、資料提供及協助措施,以支持受影響的企業及勞工。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6-07-26・共 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2 條主管機關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辦理受損企業、受損勞工認定之審查、評估及審議等事宜,得請相關機關(構)或企業、團體提供資料之範圍如下:
一、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之進口國、進口數量及單價。
二、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之生產、銷售數量及交易價格。
三、相同或直接競爭服務之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之投資人名單及投資事業之名單、金額、時間及地點。
四、相同或直接競爭服務之客戶量、銷售量及交易價格。
五、申請認定受損勞工所屬企業之營業額及營運情形。
六、其他主管機關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主管機關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辦理受損企業、受損勞工認定事宜,得請相關機關(構)或企業、團體之協助事項如下:
一、邀請前條資料提供者出席說明提供資料之內容。
二、邀請相關產業公(協)會、職業工會出席說明產業受損情形。
三、其他主管機關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相關機關(構)或企業、團體協助本辦法辦理受損企業及受損勞工認定事宜,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酌情補助其費用、給予相關優惠措施或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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