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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貿易自由化受損企業認定及補助辦法 第2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稱相同產品或服務,指該產品之構成物質及特性相同或服務之內容及特性相同。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稱直接競爭產品或服務,指該產品之構成物質及特性或服務之內容及特性有所差異,但其在使用目的及商業競爭上具有直接替代性之產品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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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